玉山法院:景观“不美” 闹心“正本清源”止纷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28 20:37: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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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体育平台官网入口郏某为追求生活质量在自建别墅区域兴建鱼池假山等园林景观,将该工程交由刘某完成,约定二个月完工,刘某列出用材及价格清单交给郏某,便开始施工。

  刘某在施工中,郏某始终现场监工,但事前无合同效果图可照,双方对工程外观和用材质量等难成共识而矛盾不断,刘某也因此出现返工现象,且未按约定期限完工。郏某向刘某支付了工程款15万元,留有工程尾款1万未付。面对如此不如愿的施工结果,郏某认为,刘某未按其要求的质量完成园林装修工作导致其要自行重建,尤其是鱼池和假山工程均存在瑕疵,便向刘某主张重新改造的费用,双方因此发生冲突,直至报警处理。后郏某因向刘某索赔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和相关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承办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为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遂邀请本院“老李”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李少文一同前往郏某别墅现场察看、了解案情,并根据郏某、刘某双方认可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材料及现场所见情形,积极主动开展释法说理的调解工作,让当事双方充分认识到产生纠纷的根源与各自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失所在,促使郏某认识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应该持有的合法性和合情合理性,也同时让刘某意识到其履行案涉合同的不足。最终,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节约了有限的诉讼资源。

  对于类似鱼池假山景观等具有专业性不可重复性的装修工程,承揽人应该事先向发包方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以及工程竣工效果样图,对相关用材的规格等相关数据应一并载入合同内容或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名确认后,施工方“照葫芦画瓢”并按期向发包方交付工作成果,经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验收并支付报酬。避免当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后“各执己见”却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自己主张的事实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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